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如何判断? 某A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在揭露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并产生损失,一审法院认定某A的损失与超华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股价下跌是系统风险及非系统风险共同作用结果,故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审判决基于诱多型虚假陈述的性质特征,将神农科技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揭露日和基准日前后的股价波动与深证成指、创业板指数的涨跌情况进行综合对比分析,认定神农科技公司股价的下跌应是系统风险及非系统风险共同作用的结果,而非由神农科技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所致,依据充分。
股价下跌系全部或部分因系统风险所导致,法院认定与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大盘、行业板块等指数的波动情况作为判断系统风险因素是否存在以及影响大小的参考依据。如果在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大盘、行业板块等指数存在大幅波动情形的,应认定股价的下跌系全部或部分因系统风险所致,与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