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风险投资对赌律师实务专题 首页 > 专题 > 深圳风险投资对赌律师实务专题 > 专题导读 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实际履行,存在争议。 风险投资对赌案例 首例私募股权投资PE对赌案落槌 与公司对赌无效与股东对赌有效 1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海富投资与被投资公司甘肃世恒之间的对赌无效,但与迪亚公司(全称“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之间的对赌有效。 · · · 查看更多 · · · 风险投资对赌法规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 · · · 查看更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