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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实际履行,存在争议。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2019-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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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曾任中国中投证券投行部质控副总经理、川财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总监、深圳力合智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风控总监等职,拥有十余年券商投资银行部以及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从业经历,擅长企业IPO、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新三板等资本运作,精通企业股权投融资及运营管理,能较好地为企业提供各类资本运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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